2014年4月29日 星期二
薄紗取悅男友 分手遭散布 竹科工程師 冒前女友po圖 判8月
蘋果日報 2014年04月25日 【辛啟松╱台南報導】
一名男子不滿女友因個性不合分手,去年初以對方中、英文名字,在臉書開設兩個帳號,他邀朋友加入好友後,張貼前女友性感薄紗照。台南地院認為男子感情受創,就透過網路散布前女友性感照,嚴重詆毀對方名譽,依《妨害風化罪》判八個月徒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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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審判決書指出,在竹科當工程師的葉姓男子(三十歲),與台南市陳姓女子(二十八歲)交往三年,因個性不合且遠距交往,感情生變,陳女前年底提分手,葉男竟心生報復,去年一月十、十二日在新竹住處以電腦開設臉書帳號,大頭貼就用陳女照片,帳號分別是她中、英文名字,讓人誤以為是陳女自設的臉書。
辯沒露點不猥褻
葉男邀陳女的朋友加入好友後,開始在臉書上張貼對方在交往期間拍攝的薄紗照,或性感撩人的三點不露照,共十多張,因照片都沒露臉,好友一時也未查覺,三個月後,一名朋友不經意向陳女表示臉書上有很多性感照,陳女才知道遭人冒名開臉書,憤而報警。
葉男到案後坦承冒用陳女名字、照片開設兩個臉書帳號,但否認妨害風化、誹謗,辯稱刊登照片並沒有露臉及露三點,不算有指定特定人士,就算有指定特定人士,也要看照片怎麼去敘述,沒有露三點應該不算猥褻照片,也不是侮辱毀損他人名譽。
陳姓女子則說,葉男在臉書上張貼的照片,都是交往期間應他請求拍攝,主要目的在讓他開心,激發情慾、增加情趣,且因未露臉、三點才同意讓葉男拍照。陳女的張姓男友人也說,看到葉男張貼的性感照片,的確會有性衝動。
「破壞善良風俗」
台南地院法官認為,葉男因與陳女感情生變,就把猥褻影像檔在網路公開供不特定人士觀覽,破壞社會善良風俗,造成告訴人名譽受損、身心受創,依《妨害風化罪》判處八個月徒刑,全案仍可上訴。
情人拍私密照注意事項
◎盡量不要讓任何人拍攝個人私密照
◎私密照勿上傳網路,即使加密也可能被破解外流
◎私密照不要存在他人電腦或手機中
◎用手機拍照應注意有無連網路,以免自動分享出去
資料來源:台南市警察局刑警大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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