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7月21日 星期一

慾男2天要1次 女分手被討贈車

蘋果日報 2014年07月16日 【郭芷余╱高雄報導】 馬來西亞籍連姓男子來台工作,結識鄭姓酒店女陪侍後,買一百八十萬元的LEXUS休旅車給她代步,但數月後連懷疑鄭女另結新歡,且推託拒結婚,怒告鄭女詐欺。鄭女辯稱兩人同居七個月,因連男「需求很多」、「沒兩天就要一次」,「床事不合」才想分手,高雄地檢署認為鄭女無詐欺犯意,將她不起訴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連男(約四十歲)提告指出,前年十二月,他在香格里拉酒店消費時認識鄭女(二十七歲),鄭女同意雙方以結婚為前提交往,但要連男買約一百八十萬元的LEXUS休旅車給她、買八百萬元房子登記她名下,並提供每月七萬元生活費。 詐欺不起訴 去年四月連男先買車送鄭女,兩人隨即同居,但鄭女卻以算命的說她三十歲後才能結婚,拖延結婚登記,去年十一月就不返家。連男發現,鄭女在臉書稱其他男子為老公,又打算賣掉休旅車,認為鄭女根本無意結婚,怒告詐欺。 但鄭女滿腹委屈說,連男雖一直求婚但她沒答應,車是連男自己要送的,且兩人同居近一年,她也會送對方禮物,是連男懷疑她另有男友,將門上鎖不讓她回家。 鄭女說,因連男「需求很多」「經常沒兩天就要一次」,她認為兩人「做愛的事合不來」,因此「性」趣缺缺,連男還會說:「寶貝這個月五次,可以再要三次嗎?」她聽了就更沒興趣,才不想回去。但連男否認兩天就要做愛一次。 檢方認為,若鄭女只為詐欺對方汽車,大可在得手後遠走高飛,不會進而同居七個月,而連男也說兩人已鬧翻,如今只想把車子要回來,因此採信鄭女稱個性不合的說詞,將她不起訴。 贈與難討回 律師林岡輝指出,若連男無法證明女方詐欺、是在訂定婚約的前提下贈車,或兩人有約定在某條件下,女方需返還贈與物的話,要將車要回來的機率很低。 分手討贈與案例 ◎2013/11 台北鄭男包養小三,送5克拉鑽戒後分手,鄭男提告,小三還鴿子蛋鑽戒與現金後,雙方和解 ◎2012/05/11 台北林男賣地為楊姓女友還債,還拍婚紗買鑽戒準備結婚,但楊女反悔嫁別人,法院判楊女須返還144萬元 ◎2013/07/16 高市郭女讓楊姓追求者代償200多萬元債務後,坦承無意結婚,被起訴詐欺罪 ◎2010/04/23 台中林男以結婚為前提,送鄭女600多萬元現金,法官認為林男是有目的性贈與,鄭女不願結婚就應還錢 資料來源:《蘋果》資料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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